五幕剧:堕胎法律辩论会
号外:最高法院推翻RW法案,消除宪法保护堕胎权。
第一幕
甲:太不可思议了,右派太强大了!
乙:怎么了?
甲:如果你有女儿的话,你也许会理解我的愤怒!
乙:这个州不顺心,可以搬到另一个州,不是吗?
甲:你这问题好像是:为啥不食肉糜[Facepalm]。对于高中未成年的孩子,还有贫困家庭,好不容易有一个工作的人,这是容易做到的吗?
甲:有本书讲过,70年代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后来九十年代就降下来了。很多专家政客就认为是这个刚被取消的政策,那个措施起了作用。经研究发现,最重要的是1973年最高法院的允许堕胎(roe vs wade)判决。之前很多无父亲的孩子成为问题少年,在七十年代之后大大减少。所以到了十几年后,犯罪率明显下降。
现在看来开倒车的事,哪里都会出现。也没啥奇怪的。
丙:这本书是 “Freakonomics”,是芝加哥大学的一位经济学教授和一位记者合写的,讲了许多不同的话题,堕胎权利对犯罪率的影响是其中之一。非常棒的一本书,上了New York Times best seller list. 后来又出了续集和radio show.
甲:就是这本书[Shake]。
丁:你说如果你有女儿的话,你也许会理解我的愤怒,其实没有也应该。 看人的empathetic 能力了。而empathetic abilities 是要学的。不是天生就会的。“所谓慈悲就是,无论灾难发生在谁的身上,你都能感觉到疼,而不是庆幸不是自己。”
甲: [Shake][Shake]
丁:(对丙)对这本书有深刻的印象。
甲:(对乙)我想你会感兴趣这本书。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你的强项啊[Smile]
丙:这一段让我把一段达拉斯的历史给连起来了。这个Roe vs Wade当中的Roe是个化名。一般一个不知名的男性会用John Doe来代替,而一位不知名的女性会用Jane Roe来代替。这件事情发生在达拉斯,Wade可是个真的人,他是Henry Wade, 当时是达拉斯的district attorney (检察官),代表政府来应诉。我1993年11月第一次来达拉斯,正好碰上JFK遇刺三十周年(现在近30年又过去了,时间飞逝),我就去6th Floor Museum仔细看了一天。JFK是(allegedly)被Lee Harvey Oswald射杀。而Lee Harvey Oswald被捕两天后又被Jack Ruby在光天化日之下枪杀。Jack Ruby就是被Henry Wade起诉且定罪。过了几年Wade代表政府应诉abortion rights一案,就成了历史上第一名案:Roe vs Wade. 案子拖了好几年,等最高法院判决下来,那个小孩早就生下来,几乎可以自己打酱油了。Jane Roe当事人后来变成坚决反堕胎人士。
甲:(对丙)有意思。这个Wade 还和JFK 扯上了。我看wiki, 说这位Roe当年是不想要第三胎。后来她扳依了天主教,够她忏悔的。可惜她早已去世,不然今天也会在庆祝的人群里[Grin]
丙:这个Roe是Norma Leah Nelson McCorvey , 她在临死前说她从来没有支持过反堕胎,是因为有人给她钱。
甲:[Facepalm] 从来没住过德州,转机也没出去过。现在更不想去了。
丙:我住在德州。德州经济蓬勃发展,就是天气太热。这几周几乎天天100多度(F).
第二幕
乙:我不是不理解你们说的,也不是没有同情心(empathetic),而是,事情没有你们说的那么简单。这不应该只是个感情上的问题。联邦政府有没有权利和义务把所有的事情都做,有没有能力做好?这些都是未知数,因为在文明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目标间常是矛盾的,满足一个目标通常是牺牲另一个。比如:让一些人到临州堕胎的代价,可能能阻止联邦政府认为它自己是全能的,阻止它走向authoritarian government, 反之,认为一切事都可以靠联邦政府搞定,那么人们最终会被这个全能的政府所控制。这样看,联邦取消这个“权利”对人民是有利的,即使是对那些穷苦的不得不历经磨难去外州堕胎的女人。
States are really elected by the people, are actually people themselves 。 If you are not happy with one state, leave 。 But federal law is different, it’s forced, nowhere to go。削弱联邦的权利,把权利还给州,对百姓是利大于弊的。为啥说州就一定会立法禁止堕胎呢?州立法不考虑老百姓吗?这是不是对人民不相信呢?如果某一州一定是反堕胎的,说明人家民意就是如此,你一定要到联邦那搬救兵,这不是对本州人民的极大压制吗?要大政府的美国华人,是身在福中不知福[Salute][Grin],好了伤疤忘了疼。用感情和道德判断来把这个问题简单化,是太年轻太天真。
丙:政府限制堕胎这件事是属于大政府行为。管那么多干啥?
乙:联邦政府没有管,是州政府自己要管的。联邦政府如果要求支持堕胎,反倒是管太多。而州政府是人民自己。至少更接近“人民”,因为联邦政府离本周的人民远。
丙:州政府不是人民。这如同联邦政府不是人民一样明显。
乙:我说更接近于本州人民。县政府更接近本县人民。各级政府有各级政府的作用。总不能无政府。无政府有无政府的问题。但美国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它是个州联邦政府,美利坚合众国,不是美国共和国。
丙:按照原来的法律条款,联邦政府没有支持堕胎。只是说州政府不要管个体人民的私事儿。
乙:州政府是州人民选的,联邦政府去干预不更应称为“管”?再者,之前最高法院能定这个,那也就是说今天可能会被推翻,如果不认同,那就努力再推翻,美国制度是允许的,不应该不合己意就觉得天要塌下来了吧。
丙:天也没塌下来。只是表达不赞成的意见。美国有太多这样的议题,没有任何好处,唯一作用就是分裂社会,来回折腾。
乙:难道要和谐社会?你认为不重要的别人也要认为不重要?
甲:我也没觉得天塌下来。其实这事对共和党不见得是什么好事。尤其是中期选举。而且问题是,这事过去50年了,最高法院这么做,除了投桃报李给选他们的人 对社会有什么好处呢?
乙:那就是算计呗,觉得这对他们利大于弊。社会有各种周期,有的两年,有的四年,有的五十年。你不是学过傅立叶变换嘛,就是分解看各种周期的因素有多大。
甲:我觉得大法官应该是不受党派影响而专注对宪法的解释。现在让人失望。
乙:那是你理想化。政治的一部分,大法官怎么可能不受党派影响。
甲:这只是开始。大法官托马斯说下面要把避孕和LGBT marriages 都翻过来。
乙:他这样说,别人不支持也没用。况且,他的意思也是应该州政府决定,不应该要联邦政府来强制。这些条款也许违反美国联邦宪法。最坏,如果其他大法官都支持,你们就选个你们喜欢的总统呗。
甲:6 比3 怎么翻过来?而且选总统和这是两回事。
乙:总统不是可以任命法官吗?而且需要议员同意。你们选自己喜欢的总统和议员啊。
甲:大法官是终身制。再等50年?我知道很多华人当时选川普是为了让保守派的大法官进去。为了把affirmative action翻过来。现在这个结果难道真的是他们期望的吗?我到希望看到他们会把affirmative action 取消。会吗?为了华裔?他们才是naïve 。
丁:不让避孕,也不让堕胎。真是回去三百年!
乙:我觉得这是夸大其词。再说联邦没说禁止吧?只是不管。你们说话严谨点。不要感情用事嘛。
甲:如果宪法不保护你避孕的权力,州里就可以立法剥夺你的权力。
乙:你为什么对州这么没信心?[Grin] 再说东西两岸蓝州这方面不是随意吗?这就是美国的好处,州有权利。如果联邦什么都管,就完了。
丙:如果州什么都管,这州也完了。
乙:你可以离开啊。目前还在德州,说明待在德州利大于弊[Grin]。
丙:因为人民可以离开,州什么都管就成了合理的事情?
乙:你认为什么都管, 可以把他们选下来啊。他们还在台上,说明那个州多数就是认同他们,不认同你的观点。
第三幕
丙:我不是适龄妇女,这事跟我个人生活没直接关系。但不能口口声声说反对大政府,又搞大政府行为。
乙:大政府小政府,看人民同意否。州政府更接近州人民的心声。蓝州人民就有不同诉求。
丙:立法应该有范围,不能仅仅因为是多数,就通过一项法案。比如说50%以上的选民通过一项法案,姓Smith的人后院不能种菜,这就是不合理的。
乙:有些事就得多数说的算。不能说的那么理想化。选总统选议员差一点就差很多,就得认输。否则还选干嘛。这个与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无关。否则还怎么做事呢?有些社区就是不让前后院种菜。
丙:后院种菜影响社区,或许勉强有理由。你家隔离老王家的媳妇儿要堕个胎,碍你啥事儿啦?
乙:堕胎这个事真不是个小事。直说了吧,就是个宗教的事。因为人这个动物不是只有物质性,还非要有个精神性,很多人非要有宗教。而这个宗教就跟什么称为人有关,也因此与堕胎有关。因为这个你可能会说宗教就是个坏东西,愚昧,欲铲除而后快,但是宗教自由是自由的一部分啊。你要消灭宗教就是极权,结果是什么?你也不是不知道的吧?这里就体现出有些用同样词汇的目标是矛盾的:堕胎权是自由,宗教也是自由。这个矛盾没有完美的解答,而美国又是号称没自由毋宁死的国家。
甲:没人说宗教什么。是宗教要限制女人的权力。
戊:这话说得对。
乙:我同意宗教要限制女人的权利,甚至人的权利,这是宗教的内容。但这是这些人认同的。而且宗教因此有它的作用。比如:美国总统入职要把手按在圣经上庄严宣誓(“solemnly take an oath “)。
甲:可如果宗教这样走下去,年轻人信教的会越来越少。
乙:我同意宗教需要与时俱进,但也有些是原则。
丙:宗教参与政治,压制其它宗教和无宗教人士,这是个弊端。某国就是某教取得了压倒性胜利的结果。
戊:还真是。那个宗教有中世纪的感觉。
乙:基督教相反在目前是自由的捍卫者。也是非常有容忍性的。因此是某国某教的敌人。
丙:个人信什么有充分自由,但不要管别人信什么,或什么都不信。
戊:同意。
乙:你说的没错,但有些教是真要管你,消灭你,要求你只能信它。有些教是在捍卫自己的信仰和自由的时候与你有矛盾,需要调和。总的来说,基督教是宣传爱,宣传自由。但是这个爱和自由是有些矛盾的,对胚胎和母亲的爱和生存的自由是有些矛盾的。基督教并不是要限制你的思想和自由,只是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爱谁更多一些,给谁的自由越多一些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答案。同样还有很多类似的矛盾:LGBQ的要求别人认同自己的性别,这是自由的呼唤。你支持他们她们可以,但是一定要把男性变性女人和女性一起比赛,是不是强迫女人接受不公平对待,因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丙:是强迫,不应该。
乙:一定要接受他们她们上女厕所,是不是对一般女性自由的剥夺,是强迫?
丙:是强迫。极为愚蠢。厕所问题让民主党失去很多支持。
乙:这个不是中世纪,是“进步”,但是不是同样可怕,也荒谬?总而言之,人是有限的,有限的理性,有限的认知,又互相不同,因此造成矛盾。
丙:那是当然。不仅个人理性有限,全人类的集体智慧总合都是极为有限。
第四幕
乙:也许每个有限的人都是有用的白痴。作为白痴,都在捍卫着什么。比如,没有德州保守派的白痴,社会就会被进步派(progressive)带到极端。同样,没有进步派的白痴,社会就会被右边的白痴带到中世纪。看起来很不和谐,但是是自由社会的必要。
戊:你这是拔河呀,两边都得有压秤的[Lol]
乙:有这种拔河,才能避免之前说的某国某教取得压倒性胜利之后全面噤声的国度。我认识到这个,觉得,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也就是懂得一点人类社会背后深刻机制的人,不能仅仅坚持一个主张,比如启蒙思想,就认为宗教落后不重要,而是跑来跑去看哪边势力有可能被消灭,然后过去帮一把。举例来说:如果在中世纪,我就喊文艺复兴人本启蒙,在反宗教的极权社会那里,我就喊宗教自由,在基督徒群体里,我就喊人文理性,绝不能让任何一边获得压倒性的胜利。
甲:在尊重一个宪法的前提下,存在不同的声音,是美国的精神所在。这些年来,这个国家也是在两党之间摇摇晃晃走到今天。但是最近的一些事情我以为踩到了底线。像Jan 6th,限枪,和如今的堕胎权。
乙:谁能定这个底线呢?我们不能认为不合己意就是碰到底线了吧?只要没有压倒性的胜利,就不是大问题,就不是底线。如果堕胎就是底线了,那某国某教的事多了去了
甲:底线就是法律呀。不管多大分歧,两边的人都得尊重法律。如果高法说宪法不保护堕胎,你只好去保护你的州;同理,选下去了也别闹,乖乖下台。只有这样,这个国家才能走下去。
乙:高法这个有违反法律吗?据我了解消除这个法律条款是它不合法,因为美国是联邦。不过这个我没有研究。美国是个律师国,如果那么明显不合法,那些律师不反抗?另外,我觉得相反才对:高法说不保护堕胎,你不同意,就要去争取,不能仅仅是只好。你觉得选举有舞弊,你就要争取检查。当然,没有证据就要乖乖下台。但是邮寄选票的影响确实很大啊。
甲:不是立案调查了吗?没有一个证明选举作弊可以翻转。那还要怎样呢?
乙:那就结束了啊。如果川普构成煽动,就把他下狱。
甲:问题是参加游行的人有多少明白这些呢?就如你讲的,要专业的律师才能搞明白。我也不明白,我只能相信法律。
乙:参加游行的人就是普通人,难道他们应该都是大智慧的?他们也许永远不明白你明白的东西,你也不明白他们的诉求。就是现实。
甲:所以,人人参予政治不好。现代的网络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我以为不是什么好事。但我也不知怎么避免。自己尽量不瞎掺合吧。
乙:谁可以参与谁不可以谁来定呢?你这么说我开始怀疑自己是否有能力参与了。
甲一:本来设计的就是精英治国。并不是多数人就是对的,所以需要精英。这样才有一个好的政府,老百姓不必那么劳心,谁当总统关我什么事呢。
乙:有了精英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己:精英可能会被收买。
甲:有法律啊,三权分立,总统也不可能一手遮天。
乙:所以还是要参与选总统和议员,还是要参与政治。
甲:哈哈,明白你的意思。大家讨论很有收获。
第五幕
庚:作为教授,我说说吧:美国近年来各种涉及私人生活的问题如堕胎、变性、卫生间性别等频繁引发社会两极争议,其背后的分歧就是伯林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限度。你说我的身体我作主,我要根据自己认为的性别上卫生间、我想怀孕就怀孕,怀了后是否生由我自定,同时要求社会尊重且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可能滥用消极自由,那么政府是否该管?如果管,管到什么程度?这是积极自由的限度。这里首先要明确:这些问题没有绝对确定而唯一的答案,这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科学理性)的区别,科学可以精确,但价值问题只能谋求人们大概一致的结论,即获得基本满意,这种满意常常是很不完美的。其次,自由并不是人类珍视的唯一价值,也可能不是最高的(各人观点不同,自由价更高是文学语言),人类珍视的价值不止一个且互相冲突,因此需要权衡,有时要求让步。第三,谁来定夺人们的争议?法律和公序良俗(在宗教中,公序良俗由宗教定,世俗国家由长期的社会发展沉淀下来的伦理定)。而法律也不是瞎定的,民主并不是所有事情都由全体人开会争论然后投票就是最好,它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全体人投票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最符合满意理性的,代议制是目前最有效且最民主的体制,国会(不管是哪一级)那帮人并不能随意决定法律,谁都知道法上面有宪法,可宪法是基于什么?基于自然法。所有人定法都基于自然法,而在宗教时代,自然法被认为体现的是上帝的智慧。现代社会早已不是宗教生活占主导了,虽然宗教仍然有巨大影响,但社会生活早已世俗化,所以社会生活的规则是在宪法的框架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但它仍然需要符合自然法,这是无庸置疑的,否则,人类生活可能一天都玩不下去。从这点上讲,需要尤其警惕积极自由被滥用,即政府管得太宽。但对明显与自然法和公序良俗不符的行为,政府必须要管,这应该是积极自由的界限。
辛:我也说两句。美国固然是一个合众国,州权很大,但联邦权利也是非常大,尤其是,不能只是权利越小越好,把权利都下放给州。那么把这个堕胎的权利下放给州是否合理呢?
我们先看看哪些权利没有下放给州,最重要的最熟知的就是蓄奴,这个并没有让州自行处理。其次是犹他州的一夫多妻制,也没有允许州自行处理。再次,种族隔离也并没有让州自行处理。
这些没有让州自行处理的例子里都涉及到哪些问题呢?1)某些人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侵犯,2)这些州政府虽然是该州人民选举出来的,并没有建立符合现代文明的法律。
那么在堕胎这个问题上,如果一些州禁止堕胎是不是让某些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伤害了呢?这是明显的。另外,禁止堕胎是不是符合现代文明呢?这个比较复杂,但是可以从全国人的调查看,大致超过60%的男人,和更多的女人认为堕胎应该由女人自己决定。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全国人都认为堕胎是女人的权利,而肯塔基几乎所有的人都反对堕胎,但只有一个女人受强暴或者胎儿有问题或者其它恶劣行为导致的怀孕,生下这个孩子对她个人的幸福和自由造成极大伤害,她又不能离开这个州,那么联邦应该介入。既然如此,联邦就不能说不管,只不过是在什么程度不管。
但堕胎这个事与其它事不同,涉及到胎儿。这使得堕胎不能完全由女人自己说的算。如果已经生出,不论怎么怀孕的,让胎儿死都是谋杀。如果接近生出,也应该算。那么就是看何时算谋杀,何时胎儿可以看作是人。这个问题就几乎无解。我想这里就只能有个折中了。大多人接受胎动,那么在胎动之前,不能禁止堕胎。这个联邦法院需要保障。
另外一个复杂的问题是,男女体会不同,但同样有话语权。联邦法官里也是男人占多数。如果只让女人决定,可能就是允许堕胎了。男人并没有受到什么伤害,有什么权利说三道四?但也不能说一点没有,比如杀人也没杀到所有人头上,安全的地方和不安全的地方不同,所有人都有话语权。这个应该也是没有办法。但女人的利益还是要多加考虑。
至于宗教自由,也不是肆无忌惮。圣经里也没有明文规定。“爱你的邻居和爱你自己一样”,可是这里牵扯到的邻居包括这个女人和胎儿,是矛盾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联邦法庭完全袖手旁观是不对的,需要一个阶段,如十几周,给女人一个时间决定。
丙:堕胎是个悲剧。堕胎决定应该是很早期就做出了。只有非常少的人会拖到很后期,因为某些变故,改变主意要堕胎。
辛:这个决定肯定很伤共和党中期选举,所以也是自找苦吃。但是也许都是客观必然,或者是是上帝旨意。
丙:共和党有很大一票铁杆拥趸对这个问题非常坚决。
辛:(对庚)这里也给我们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提供了一个案例。不能说积极自由没有任何好,也不能说消极自由就啥都好。不过如果我们仔细分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不一定那么不同,号称积极自由不是消极自由的可能就不是自由。在这里,允许女人在一段时间里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就不好说是消极还是积极。因为女人的消极自由,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需要联邦法律来促成。
庚:是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本身并没有高低之分,都是必要的,但都不能被滥用。比如,皿煮党州关于性取向自由的一些规定,就是以积极自由的名义任由消极自滥用,但主张妇女堕胎权却是以积极自由的名义维护必要的消极自由。共和党也是如此。反对滥用性取向、吸毒合法化等是以积极自由的主张阻止消极自由滥用,而反对堕胎则是以积极自由名义可能剥夺了妇女必要的消极自由。两党为了选票,有时都是首鼠两端了,这是美国社会现在的大问题。
剧终幕落